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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 @ 2007-11-19 23:08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枪支的定义:

1.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另外根据中国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清楚定义:-A

什么是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P

3.什么是所谓的”仿真枪”

所谓的”仿真枪”就是使用电力带动汽缸产生压缩气体,从而发射直径为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一种是通过高压气瓶为动力,同样发射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外”仿真枪”在外观上具有和真枪大小一致的尺寸,不同的是枪身多为塑料制作,凭借肉眼就能分辨出来!虽然说动力来源不同,但是2种”仿真枪”均不具备任何杀伤力.目前进口和国产的”仿真枪”一般都销往国外,国外对”仿真枪”的管理都相当健全,并强制规定枪口动能最高不得超过2焦耳.而真枪的枪口动能最低为200焦耳左右,所以国内”仿真枪”爱好者为了安全考虑,大多数威力不会超过1.8焦耳.因此”仿真枪”不具备任何杀伤力.另外”仿真枪”的射程虽然能够达到30米左右,但因为弹丸是仅有0.2克左右的塑料弹丸,加上风力影响,所以在20米以外的BB弹基本上只具有穿破2张A4纸的能力.

综上所述,证明了一点,根据以上3条说明了一再被政府部门称之为”仿真枪”的”管制枪械”虽然在动力来源及发射原理上符合某条例规定,但根据标准的司法解释,不同时具备规定中的标准即不能按照该标准执行!因此,”仿真枪”主体上不具备对人体致伤,致死的可能.所以任何涉及标准制式枪支的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均不适用!

论点二:仿真枪是违法的吗?

根据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公通字[20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枪,及时查处仿真枪案件,现就仿真枪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这个算是最新的一则关于”仿真枪”的明文规定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该条款仍然没有界定何种是仿真枪?根据第一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没有细致到对AK47或者M4A1等世界名枪或其他制式枪支的尺寸标准,颜色或威力等有任何详细说明!相同的,只要我在”仿真枪”颜色或外型上进行简单修改,那就说明该”枪”不是”仿真枪”.其次,本条规定只是属于公安内部的一则通知,不具备宪法的严谨性,因此不能直接做为法律证据.因为这种通知只要我高兴,我爱出几条出几条,完全是属于公安内部,乃至个人的行为.另外如果因为没收”仿真枪”与公安局发生法律纠纷的话,他们做为当事人是没有资格对”仿真枪”进行认定的,应该由第三方公证的进行裁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章 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从头到尾都只提到了一个句话”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但并没有说禁止购买,收藏”仿真枪”!既然仿真枪不是属于制式枪支,司法上也没有定义”仿真枪”的标准,更没有提到禁止收藏,购买”仿真枪”!因此,只要没有出售”仿真枪”行为发生,如果公安局强行要没收你的”仿真枪”的话,他们便触犯了<宪法>里的规定,任何个人或政府机关不得随意剥夺公民财产,如果要扣押你更是触犯了<刑法>里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非法囚禁公民”!

总而言之,”仿真枪”只是一种成人玩具,并不能单纯的算做为”枪支”,并且在无法律定义的现在,拥有它只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只要不用于犯罪或破坏公共秩序,任何人无权干涉!而真正需要管制的则是那些在媒体上不负责任的卑劣行为和那些非法改装具有杀伤性枪支的人,而不是我们这些可爱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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